菲律賓對中國大陸提出的南海仲裁案,國際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台北時間十二日做出有利菲律賓裁決,否定中國大陸在九段線範圍內主張的歷史權利,並認為南沙群島的所有海上地物,包括我國所主張擁有主權,強調「是島不是礁」的太平島,均為礁岩。
仲裁法院裁定,中國大陸沒有在九段線內海域對資源主張歷史權利的法律依據。針對中國大陸在南海所主張的歷史權利,仲裁法院認為不足以對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專屬經濟區規定。
仲裁庭認為,《國際海洋公約》對海洋區域的權利作了全面分配,考慮對資源的既存權利的保護,但並未將其納入條約。因此即使中國大陸曾在某種程度上對南海水域的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這些權利也因為與《公約》相關規定不一致而歸於消滅。
仲裁法院指出,即便中國大陸漁民向來在此區域進行航行與捕魚等活動,但其他國家的人民亦然,中國大陸並沒有排他控制該海域的證據。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能夠產生二百浬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針對南沙群島是否存在任何可主張《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專屬經濟區的「島嶼」,仲裁庭認為,南沙群島的所有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包括太平島、中業島、西月島、南威島、北子島、南子島),在法律上均為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的「岩礁」。
仲裁庭表示,一個島嶼必須在自然狀態下,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不依賴於外來資源。許多南海島礁上駐紮的政府人員高度依賴外來支持,不能真實反映這些島礁的承載力。仲裁庭還認為,南沙群島不能夠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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