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14日發布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對化粧品在非不得以下需做動物實驗訂出申請規範,預定在2019年11月9日上路,屆時業者若未經申請又做動物實驗被查獲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食藥署醫粧組科長洪國登表示,去年11月9日政府曾頒布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規定化粧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於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的安全性評估,均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
不過,在近幾年蒐集意見階段後,衛福部於今年2月2日預告「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動物試驗申請辦法」草案。他說明,在最新預告「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動物試驗申請辦法」草案,主要訂定內容包括有申請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之動物試驗時應檢附文件、資料,及補正程序與不受理規定。
此外,若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得撤銷或廢止執行動物試驗者許可文件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文件者,2年內皆不受理其申請;申請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之文件等規定。
洪國登表示,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將於2019年11月9日正式上路,屆時被查獲違規者,依該法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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